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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河北商会所属企业行业调查报告及统计结果

 根据《建筑行业“十三五”规划》,在“十三五”末期,将培育20家大型建筑防水企业集团,培育100家大型制造企业;行业中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的企业将达到20家以上;行业前50位的企业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从目前行业发展来看,距离“十三五”目标仍有很大差距,行业集中度有待提升。

随着未来逐步重视建筑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相关的耐久性,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逐步向国际标准升级,采用具备长期使用性能防水材料,严格强调隐蔽工程在施工和验收的阶段的质量控制,预计将推升防水工程在建安工程中的造价占比。长期以来国内使用者对于建筑工程防水的重要性认知度不高,防水材料现行国家标准远低于国际标准,防水造价过低等原因导致了国内建筑物易于发生渗漏,过往的历史欠账导致未来防水修缮需求将长期存在。

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耐久性的重视程度上升,未来将根据防水材料的应用和环境提出耐久性影响和评价因素,确定耐久性相关的实验条件和项目包括:人工气候老化、热老化、耐水性、耐化学性、抗风性、耐根穿刺性、耐微生物、冻融、疲劳变形等;以及最终的评价方式确定。

建筑防水材料标准及耐久性要求提升是行业未来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础,现行防水材料标准逐步向国际标准升级,采用具备长期使用性能防水材料且严格强调隐蔽工程在施工和验收的阶段的质量控制,预计将推升防水工程在建安工程中的造价占比。

建筑防水材料种类众多,国内防水材料主要有五大类: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油毡瓦、密封材料、刚性防水材料和其他新型防水材料。

建筑防水材料大行业小公司,产品同质化严重、伪劣品众多、标准落后等因素导致行业内部竞争激烈,面对行业上游石油化工、下游地产基建等领域大企业话语权较小。

建筑防水材料行业下游是地产、建筑企业、装饰公司和个人消费者,其中消费端占比小而工程端占比高。工程端下游客户地产、建筑等企业集中度较高,受防水材料国内标准落后,产品同质化竞争激烈影响,工程端低价中标等情况多发,而为争夺订单防水材料企业为下游提供垫资、赊销等促销手段较为常见。根据统计局2019年国内防水材料行业653家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990.4亿元,同增12.2%,截止19年12月末规模以上防水企业的应收账款净额244.49亿元,同增17.2%,占营收的比重达24.7%,因而资本市场高度关注防水材料企业的应收账款情况。

2019 年底建筑防水材料行业内部提出避免恶性竞争,2020年4月10日中国建筑防水协会正式达成“北京共识”促进建筑防水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强调深化行业自律,构建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稳定市场价格,提升行业价值。

从产能布局情况上看,龙头企业逐步建立全国性布局,龙头企业间产能布局区域重叠,将对区域内优质客户将展开争夺,龙头企业集中度逐步提升,预计区域内竞争格局将出现变化。未来随着防水材料行业升级和修缮需求带动,建筑防水刚需与降雨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直接相关,战火将在南方点燃。

现阶段《建筑防水卷材安全和通用技术规范》、《建筑防水涂料安全防水材料产品耐久性的重视程度上升,未来将根据防水材料的应用和环境提出耐久性影响和评价因素,确定耐久性相关的实验条件和项目包括:人工气候老化、热老化、耐水性、耐化学性、抗风性、耐根穿刺性、耐微生物、冻融、疲劳变形等;以及最终的评价方式确定。

建筑防水材料标准及耐久性要求提升是行业未来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础,现行防水材料标准逐步向国际标准升级,采用具备长期使用性能防水材料且严格强调隐蔽工程在施工和验收的阶段的质量控制,预计将推升防水工程在建安工程中的造价占比。

宁夏河北商会开展信息发布情况

 

一、商会网站及时发布有关企业经营活动信息70条,发布企业简介31条,发布会员单位党建、投资(招标)信息12条。

二、商会简报及时报道企业信息。

三、宁夏河北商会会刊两期介绍宁夏河北商会企业情况2家。

四、在 “清水湾河北会所”活动中心为28家会员企业制作了展板,宣传了企业。

五、向北京、内蒙古、新疆、四川、广东、上海、海南、厦门、甘肃发送我会信息、简报、会刊,通过快递及时传送信息2000余份。

六、向宁夏自治区、政府、人大、政协班子发送信息简报,向宁夏工商联等单位寄送信息100佘份。



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职责是在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负责。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章程相关条款,制定常务理事会议制度。

  第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探讨和处理商会重大事务,审议表决制度、计划、提案、建议以及选举等相关事务。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召开。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遇特殊情况会议可及时采用通讯形式,或临时提前召开,会议采用电话和书面等方式通知。

  第五条 常务理事重大会议采用电话、QQ群及书面方式提前通知,通知中须告知会议事由、议事内容,遇特殊、重大、紧急情况除外。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可邀请名誉会长、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和主管单位出席会议,指导工作,但不参与表决。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征得会长同意。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坚持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会风会纪,确保会议高效、务实召开。

  第九条 本制度经第三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


商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宁夏河北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商会会员行为守则

  一、所有会员申请入会前先认真阅读商会《宁夏河北商会章程》,并遵守其规定,了解商会会员权利和义务。

  二、会员在从事活动中,坚持诚信为本的原则,树立良好形象,不做违法和违规的事。

  三、本商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会员不得擅自借用商会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四、会员单位之间不得恶意进行业务竞争,不得擅自向外转发商会未公开的会议记录和其它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

  五、会员应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每年度超过两次无故不参加者,视为弃权并自动降为一般理事级处理。

  六、参加本商会的会员要秉承开放、分享的原则,在交流中取长补短,不相互攻击、诋毁,整合好各方资源,共同打造优质商会交流平台。

  七、如有会员不符合或违反以上守则,不适宜成为本商会会员,将视情况进行处理。

  八、本守则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 。

  九、本守则由宁夏河北商会负责解释。


商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商会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商会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账号借用的;

  5、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6、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商会工作的;

  7、涉及商会形象或商会工作的突出事件;

  8、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商会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商会会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商会会长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涉及到的有关部门(或会员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商会会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知情人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商会会长责令有关部门(或会员单位)查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处罚。



商会重大活动报告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宁夏河北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商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四)对本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五)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活动的,由商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商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宁夏河北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适用于以商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商会印章。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秘书长审核后由会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商会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八条 每年商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九条 商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 商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三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商会信息批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宁夏河北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商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商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商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商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商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商会财务管理,保障商会健康发展,根据宁夏河北商会《章程》,特制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商会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商会章程,遵循“来自会员,服务会员,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 商会为非赢利性组织,商会经费来源主要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4、商会资金的银行利息。

  第四条 商会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为开展本会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和其它必须的开支;

  2、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补贴;

  3、刊物、资料、书报费用支出;

  4、专家、学者讲学、咨询的报酬;

  5、与国内、国际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来往活动的费用;

  6、给予对本团体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奖励。

  第五条 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本商会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按需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费用界限。

  第七条 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商会会长向办公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商会收支情况。

  第八条 商会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理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会计账户必须在本商会所在地营业所开户,结算方式应为转帐和现金票据,坚决取消存折存款。

  第十条 商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商会会长)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秘书长应及时在会长办公会议上通报商会的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议。

  第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商会的支出必须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理事会负责解释。

宁夏河北商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规范河北商会的新闻发布行为,推进商会工作的公开透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充分发挥协会的独特作用,结合商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要求及职责

(一)新闻发言人应熟悉本行业和商会情况、具有较高政治素养、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二)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行业新闻发布活动,对重要新闻通稿负责;负责围绕协会的中心工作,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对行业和商会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和说明;负责对商会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出现的问题等进行告知、分析和明确;负责对突发的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披露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正确引导公众。

二、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商会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定和工作部署。

(二)行业发生的重大事项、社会热点问题,及本行业商会的态度、处理意见。

(三)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取得的重大成就。

(四)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微信公众平台。定时进行新闻发布,或根据本商会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或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安排专题篇目。

(二)发布渠道。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创新新闻发布方式,强化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媒体传播渠道建设,增强新闻发布的主动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具体内容和发布形式一般情况下由新闻发言人决定,重大新闻发布由会长决定。当有重大事项需向媒体发布或突发事件发生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

四、微信公众平台的发布管理及工作要求

(一)行政总监负责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组织协调和归档管理工作。

(二)协会的新闻发布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正面宣传的方针,围绕行业发展的中心工作,主动公开行业信息,及时组织行业信息发布。

(三)未经授权,其他人员不得以商会新闻发言人名义擅自发布或提前透露相关新闻信息。



宁夏河北商会信用建设制度

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在创新引领下,政府部门准确把握科技规律、技术进步、产业未来,至关重要。产业政策的制定一定要征求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在河北商会共同建议和推动下形成的。通过河北商会的同一决定,制定出其中的六项内容,也是目前商会一直致力于要做好的工作。只是囿于各种局限性,缺乏重大突破,效果还不够明显。如何让该办法真正落地实施,充分发挥商会的作用,还需要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一、商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存在的问题

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健全,政府与商会之间的信任关系建立不是很健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充分信任商会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用制度、法律、信用等手段约束商会的负面影响,政府放手让专业人员干专业事情的风气还未形成。

二、对策建议

达成思想共识,进行有效参与。企业关心的是市场和自身发展,目前商会工作包括传达阐释落实政策、探讨行业技术进步等内容。而政府目标是促进本地产业健康发展及政策落实便于考核等。需要协同双方的思想共识,才能进行有效参与:

一是建议发改委牵头,整合各委办局政策制定的需求,并以课题研究形式,资助商会开展本行业情况调研报告,了解本地区本行业发展情况、问题、趋势及政策诉求,课题成果只可在政府部门之间共享,成为参与政策制定的前期材料。

二是建议组建产学研跨学科专家智库,并对聚焦的某一个问题,做在线征集,建立以政府、广泛的企业网络以及各种科研机构为主体的开放创新社会。

三是建立稳定可靠的渠道和平台,完善第三方监督职责。对政策落实、政企关系、问题解决、企业获益等情况给予客观评估或认定,并及时反馈,完善政策,形成闭环。



宁夏河北商会行业自律公约

 

为创建团结和谐商会氛围,维护宁夏河北商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保护和促进商会会员之间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增强商会凝聚力,规范商会会员生产、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一、总则

(一)本公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公约,是商会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二)商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二、自律条款

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商会《章程》、《会员自律公约》和商会其它的规章制度。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注意小节,不得损害商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提升商会整体竞争力;

  (二)讲究信誉,遵循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努力提升河北商会的社会形象;

(三)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商会团结的行为;

(四)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行为,并避免商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五)会员特别是领导层,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损害商会的声誉;

(六)对企业负责,对商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远离“黄、赌、毒”,禁止酒后驾车;

(七)商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依靠“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友好协商、求同存异、力求双赢”的办法。

(八)商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执行决议。会议决议需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三、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商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会员进行核查和监督,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1、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商会内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劝其退会;

(四)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

2、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会可对其予以适当的表彰:

(一) 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之严格遵守者;

(二)进行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三)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

(四)热心商会建设,对商会发展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并被主管机关或商会采纳者;

(五)其他成绩突出者。



宁夏河北商会自律惩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宁夏河北商会健康发展,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提高监管的弹性和有效性,根据《宁夏河北商会章程》和《宁夏河北商会自律公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宁夏河北商会(以下简称商会”)对会员从业违规行为实施惩戒,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会员,是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商会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商会章程、自律公约和其他有关规定等得到贯彻执行。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  对商会实施的惩戒,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商会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

(一)警示约谈;

(二)发警示函;

(三)强制培训;

(四)业内通报;

(五)公开谴责;

(六)暂停会员权利;

(七)取消会员资格。

以上惩戒种类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

第六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商会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商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约谈、发警示函、强制培训、业内通报、公开谴责、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第七条规定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五)阻挠或拒绝协会对其从业行为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和调查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

(六)拒不执行商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惩戒: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造成不良影响但已及时弥补或消除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回避规定

第十条  商会理事会下设委员会负责对商会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第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会员相关案件;

(二)负责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和调查;

(三)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四)负责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机构从业的或在本案当事人处从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第十三条 对于商会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组织检查或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规定:

(一)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可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申辩理由及证明材料;当事人逾期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三)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与申辩;惩戒委员会也可要求当事人到惩戒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

(四)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本办法规定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警示约谈、发警示函、强制培训、业内通报、公开谴责、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虽然违规但情节轻微的,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惩戒的,作出撤销案件、免予惩戒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惩戒决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惩戒委员会应当以协会的名义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惩戒会员是单位会员的,写明机构名称、办公地址以及负责人姓名;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及其所在机构的名称;

(二)违规事实和证据;

(三)惩戒依据和结论;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第十八条  惩戒决定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惩戒的申诉机构和回避规定

第十九条 惩治委员会负责办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

(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与核实;

(三)负责向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申诉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惩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或与参与本案的惩戒委员会委员在同一机构从业的或在本案当事人处从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六章  申诉的程序和决定

第二十 申诉的程序如下:

(一)当事人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二)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委员会作口头陈述;申诉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到申诉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

(三)申诉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二十 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申诉委员会认为确需暂停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 申诉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修正原决定;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当,或惩戒措施严重不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查和核实后,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如原惩戒决定不成立的,协会还应将其审议决定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  申诉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申诉审议决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申诉委员会应当以协会的名义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是单位会员的,写明机构名称、办公地址以及负责人姓名;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及其所在机构的名称;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三)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四)申诉审议依据和结论;

(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第二十  申诉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惩戒决定,当事人不能再提起申诉。改变原惩戒决定的,惩戒决定自申诉审议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维持原惩戒决定的,原惩戒决定的生效日不变。

第二十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九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最终惩戒决定,应当记入商会会员管理系统。商会应将涉及惩戒会员的检查档案与惩戒决定书等材料一同归档,并参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三十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和申诉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对在惩戒活动中取得的会员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且不得用于惩戒之外的其它目的。

第三十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第三十 本办法经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实施,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三十  惩戒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  理事会授权商会秘书处根据本办法制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