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河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6条)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河北商会(简称宁夏河北商会)。英文译名为: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Ningxia 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河北商会是由河北籍人士在宁夏境内经商办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和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商会发扬坚韧质朴、重信尚义、宽厚包容、求实创新的河北精神、锐意进取、义利并举、亦文亦商的冀商精神。凝聚河北籍在宁夏的各界人士加强联系、增进友谊、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进合作、加速发展。为河北在宁夏的各界人士服务,为宁夏招商引资和经济建设服务,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的沟通桥梁,使商会办成河北人在宁夏的家。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清水湾住宅小区2#A—11号营业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1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在宁夏的河北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法规,提高经营者的政治素质,塑造河北投资者在宁夏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定期召开会议,总结交流经验,改善和提高河北企业家在宁夏的经营管理水平,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三)开展调查研究,提供招商引资等项目及信息,开拓市场,增加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大力宣传宁夏、宣传西部,吸引更多的河北人来宁夏投资发展,参与西部开发,促进宁夏的经济建设。
(五)介绍宁夏与河北的资源优势和品牌产品,促进河北和宁夏工商企业界的交流与合作。
(六)积极引进发达地区的资金、项目、人才和先进技术。
(七)积极参与各项公益事业,宣传会员企业,个人与商户的有益活动和业绩。
(八)维护在宁夏的河北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各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与其沟通、协调解决所提问题,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九)协调在宁夏河北各企业、个体经营户之间的合作,进行资源和资金的调配,并为之服务。
(十)本会坚持党的建设,在商会以党员为基础,3人以上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时,将党组织关系转入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党组织的活动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的管理。做好河北籍在宁夏流动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积极吸收发展优秀企业人士加入党的组织,巩固加强党的力量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7条)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在宁夏注册企事业单位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河北籍人士,或由河北籍企业在宁夏投资或合资成立的企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可以以企业名义入会,成为单位会员。
(一)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 承认并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三)积极参加商会的各种活动,遵守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涉及刑事案件尚未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暂不吸纳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和个人经营者应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缴纳当年会费;
(五)经商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和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二)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三)积极向本会提供信息和资料,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搞好本会团结,积极协助本会发展,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做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事;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事责任或严重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本会网站、媒体网络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20条)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获得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会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对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由2/3名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爱本会,具有为本会奉献的精神;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除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外,不得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誉会长、顾问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
(五)领导和主持本会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权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其成员为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发起人、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9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奖励;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会长5万元、常务副会长1万元、副会长5000元、会员1000元。
第三十七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2条)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5条)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3条)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